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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关于《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分类: 政策法规 时间:2020-12-01作者:科润达

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根据《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精神,上海市科委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科技成果转化是促进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激起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活力的关键路径。为积极推动上海高新技术领域的成果转化,依据《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8]23号,历经1999、2000、2004三次修订),《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5〕46号)、《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持续性的法规文件要求,1999年、2001年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印发两次发布《关于贯彻<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财税政策实施细则》后,2006年发布《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财企[2006]66号)。作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地方性政策,施行20多年来获得了较好的效果。高转政策的“可预期性”、“普惠性”、“鼓励持续创新”等导向,引导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形成核心竞争力,成为细分领域“隐形冠军”。


二、编制原则

在上海建设拥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背景下,结合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趋势、新要求,此次《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编制遵循下列3个原则。

1、遵循绩效原则。通过对“认定”前端“创新导向”要求,扶持金额与转化项目的科技创新程度(技术贡献系数)和项目转化产出的效益(核心技术价值占比)密切结合。结合科技创新快速迭代的趋势特点,缩减政策享受期,把原本最长8年的政策享受期减短为3年;原本5年政策享受期减短为2年,取消减半支持方式,激发企业持续创新。

2、遵循普惠原则。调整扶持资金计算方式为按转化项目销售收入一定比例,设置支持上限,避免因为资源优势而致使资金支持集中。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加计方式体现引导。统一内、外资政策享受标准和要求。

3、遵循便利原则。大量减少政策申报材料要求;启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政策申报系统,实现全程电子化、无纸化申报;基于“一网通办”推进数据共享,实现数据比对,大幅减短审核时长,提升政策享受便利度。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2条,主要包含目的和依据、支持对象、管理部门、扶持政策、资金申请与拨付、监督管理等内容。

1、支持对象。明确扶持资金支持对象为上海市注册的企业经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认定的项目,并且该项目近3年未取得过其他市级专项资金支持。

2、管理部门。主要明确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等工作,市税务局负责提供相关数据支持。

3、扶持政策。明确转化项目按照其直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乘以技术贡献系数、核心技术价值占比,在政策享受有效期内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单个项目当年度扶持金额至多不超过500万元。获得有效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原扶持金额的基础上加计30%。经认定的转化项目,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认定有效期内全额扶持。

4、资金申请、审核与拨付。明确满足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专项资金申请平台提出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资金审核包含关键数据信息比对、各区财政部门在线审核、市财政局和市科委联合审定、资金拨付等程序。

5、监督管理。明确扶持资金依照本市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要求进行管理。要求企业对转化项目的销售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准确核算项目产生的直接销售收入,开票名称需与项目名称保持一致。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弄虚作假等行为,明确相应的处罚机制。

6、过渡期规定。新办法对原本尚处于政策执行期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做了过渡期方面的规定。



以上政策解读核心内容来自上海市科委官网,项目申报咨询可联系我处项目申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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