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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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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
  • 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及条件
    申报主体为独立法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
    1. 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张江高新区范围之内的企业、机构,并纳入张江高新区火炬统计范围。
    2. 面向张江示范区提供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的本市相关单位、非营利性法人机构。
    以上各类单位均已建立项目资金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的财务制度;在管理经营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非营利性法人机构具有常设工作机构和健全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符合有关要求。
    1. 2020年重点项目优先支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优化园区服务环境和企业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平稳发展的事项。各类申报须符合项目指南(备注1)要求。
    2. 项目内容已经获得或正在申请市级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支持。
    3.申报主体对所申报的项目需提交未获得其他财政资金资助的承诺。
    4. 申报材料需齐全,相关证明文件应将清晰可辨认的原件扫描件在信息化系统内上传。申报材料未按要求完整提交,或系统内填报情况与提交的证明文件不一致的,不予审核评估。
    5. 如申报主体在项目资金拨付前迁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项目不再支持、资金不再拨付。
    (二)申报项目需在规定的周期内。
    1.申报支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优化园区服务环境和支持企业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平稳发展板块(备注1)的项目,应当是2020年1月以后至疫情结束期间完成的事项(具体资助事项已明确期限的,从其规定)。
    2. 申报企业培育、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科技人才、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应用、开放合作板块(备注1)的项目,应当是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完成的事项。
    3. 申报科技创新功能集聚板块(备注1)的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成。

    备注1:《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2020年重点项目指南》
  • 优惠政策
    2016年至2020年,张江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与各分园所在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累计安排不低于85亿元。其中,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包括用于市委、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项目3亿元,用于支持各分园的重点项目7亿元)。各分园需要市级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由分园所在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每年合计安排不低于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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