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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

分类: 上海科技政策 时间:2020-12-08作者:科润达

一、 政策依据

《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社会〔2019〕590号)

《上海市建设产教融合型城市试点方案》(沪发改社〔2020〕41号)


二、申报范围

(一)在上海市注册经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本市纳税的企业(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不在上海市建设培育范围)。

(二)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智能制造等先进制造业以及信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科研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健康、养老、托幼、家政等社会领域,拥有一定规模及行业影响力的代表性企业。

(三)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在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内。

(四)企业没有严重环保、安全、质量事故,拥有良好信用记录,没有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申报条件

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至少符合下述两项条件:

(一)独立举办或者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

(二)通过企业大学、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等形式,面向社会展开一定规模的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三)参与组建行业性或者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四)承担现代学徒制或者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

(五)近三年内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进行每年三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到100人以上,或者连续三年每年接受10人以上教师岗位实践锻炼。

(六)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七)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进行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三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八)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实验室、实训基地;或者捐赠学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三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九)近三年内和相关院校展开科研项目攻关并且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或应用;或者近三年内获得与合作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直接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或者高等教育的,或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产教融合实验实训基地等重大项目的企业优先纳入培育范围。


四、评审流程

(一)各区初审

各区将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并于2020年12月18日前将纸版和电子版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教委。

(二)市级评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教委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区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评估,经公示后确定纳入上海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名单,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五、支持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抵免,优先支持符合条件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政府专项资金支持或经费补助。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支持。完善高校分类管理分类评价制度,将产教融合工作作为本市“双一流”高校及高水平地方高校建设的重点任务,并纳入对高校和职业院校的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优化产教融合有关绩效激励政策。支持核心区和重点区域结合已有的产业和教育科研政策,制定产教融合试点支持政策措施,对重点企业和项目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国家及市级有关政策向重点区域倾斜。




以上科技政策核心内容来自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官网,项目申报咨询可联系我处项目申报部门:

咨询电话:021-54285911  54306991 转 8001


标签: 产教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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