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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

分类: 上海科技政策 时间:2020-10-20作者:科润达

一、政策依据: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16〕149号)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沪科创办〔2019〕20号)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沪科创办〔2019〕21号)

《关于全力支持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防控疫情平稳发展的通知》(沪张江高新管委〔2020〕2号)

 

二、申报范围:

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的各分园(张江核心园、临港园另列)。

 

三、申报主体及条件:

申报主体为独立法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

1.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张江高新区范围之内的企业、机构,并纳入张江高新区火炬统计范围。

2.面向张江示范区提供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的本市相关单位、非营利性法人机构。

以上各类单位均已建立项目资金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的财务制度;在管理经营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非营利性法人机构具有常设工作机构和健全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申报要求:

1.2020年重点项目优先支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优化园区服务环境和企业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平稳发展的事项。各类申报须符合项目指南要求。

2.项目内容已经获得或正在申请市级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支持。

3.申报主体对所申报的项目需提交未获得其他财政资金资助的承诺。

4.申报材料需齐全,相关证明文件应将清晰可辨认的原件扫描件在信息化系统内上传。申报材料未按要求完整提交,或系统内填报情况与提交的证明文件不一致的,不予审核评估。

5.如申报主体在项目资金拨付前迁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项目不再支持、资金不再拨付。

 

五、支持方式:

张江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政府奖励、购买服务、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对资助项目原则上只采取一种支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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