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对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对产业与应用具有重大带动和支撑作用的技术、产品与服务,促进产业创新发展、结构调整升级和产业链合作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集成电路和电子信息制造业产业化项目;
(二)产业发展所需、市场配置不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示范推广及优化产业发展环境项目;
(三)经核定的以软件、集成电路研发、设计、制造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规模的企业核心团队;
(四)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
(五)企业新研制成功并交付用户使用的首版次软件产品、首批次高端集成电路产品;
(六)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利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开展首次工程批流片的产品;
(七)重点产业方向领军企业;
(八)数字出版业的发展;
(九)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内部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项目的建设者及产权拥有者;
(三)申报的项目内容必须在项目指南范围内;
(四)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填报需实现的相关经济、技术指标以及资金落实情况;
(五)各项目实施周期在两年内,原则上不支持已完成建设的项目;
(六)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同一申报单位承担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尚未完成验收的,不再予以支持;
(七)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可以采用无偿资助(含后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支持方式。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支持标准: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以下支持标准:
(一)对符合支持范围第一款第(一)项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30%;对符合支持范围第一款第(二)项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0%。
(二)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一般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重点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800万元。集成电路和电子信息制造业领域:一般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重点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800万元。
(三)对符合支持范围第一款第(三)至(八)项的具体支持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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