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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分类: 上海科技政策 时间:2020-11-11作者:科润达

政策依据:

《上海市年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20号)

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二)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四)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支持范围和条件: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条件是: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实现年节能量 300 吨标煤(含)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本市节能服务机构在工业、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采取节能效益分享或者节能量保证模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 50 吨标准煤(含)以上。支持新建工程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三)高效电机应用

本市企业购买使用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或者 2 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高效电机,其中电动机拖动的风机、水泵、空压机必须达到 2 级能效水平。节能服务机构购买的高效电机必须在本市安装使用,单个企业购买总功率在 300kW 以上。

(四)能源管理中心建设

支持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建立符合《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工信部节〔201513 号)技术指标要求的能源管理中心。支持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实现园区及重点企业能源、环保数据计量传输与在线监控。其它行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验收要求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能源管理体系建设

支持本市企业按照 GB/T 23331-2012《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支持标准和方式:

专项资金按照以下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 600 /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 30%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奖励标准为800 /吨标煤,节能量保证型项目奖励标准为 600 /吨标煤;诊断费补贴标准为 200 /吨标煤,最高不超过 6 万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 30%。节能设备设施投资额 1000 万以上的新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三)符合支持范围(三)的高效电机,根据装机容量给予补贴。使用能效领跑者电机按照补贴标准基础上浮 20%,新建项目节能评估中明确要求使用节能电机的不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 500 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 30%

(四)符合支持范围(四)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按照设备设施投资额(主要用于能源信息化管理及控制系统)的 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 1000 万元。

(五)符合支持范围(五)的能源管理体系项目,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家补贴 10 万元。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同时符合支持范围(一)、 (二)、 (三)、(四)情况的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一项给予扶持。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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