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年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20号)
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二)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四)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本市企业购买使用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或者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高效电机,其中电动机拖动的风机、水泵、空压机必须达到2级能效水平。节能服务机构购买的高效电机必须在本市安装使用,单个企业购买总功率在300kW以上。
申报单位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申报单位及项目边界范围内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一)电机改造项目
1、申报高效电机为2016年1月1日后进行改造,且运行满6个月的本市企业;
2、购买使用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或者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高效电机。其中电动机拖动的风机、水泵、空压机达到2级能效水平的对电动机功率进行补贴。
3、单个企业购买总功率在300kW以上,节能服务公司购买的产品必须在本市安装使用;
4、被改造的设备或系统在改造前需运行1年以上(含1年)并有相关投资证明。
(二)新购电机项目
1、申报的项目已竣工并稳定运行6个月或以上;
2、购买使用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或者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高效电机。其中电动机拖动的风机、水泵、空压机达到2级能效水平的对电动机功率进行补贴。
3、单个企业购买总功率在300kW以上,节能服务公司购买的产品必须在本市安装使用。
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符合支持范围的高效电机,根据装机容量给予补贴。使用“能效领跑者”电机按照补贴标准基础上浮 20%,新建项目节能评估中明确要求使用节能电机的不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 500 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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