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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合同能源管理)

分类: 上海科技政策 时间:2020-11-18作者:科润达

政策依据:

《上海市年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20号)

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二)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四)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支持范围:

本市节能服务机构在工业、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采取节能效益分享或者节能量保证模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含)以上。支持新建工程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节能服务企业,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用户单位及项目边界范围内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1、申报的项目必须是20151022日之后签订服务合同并实施的,且申报时已竣工并稳定运行6个月(至少包括一个运行周期)或以上;在20151022日之前平台上已受理的项目,按照原办法执行。

2、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比例不低于50%

3、申报的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含50吨)。

4、被改造的设备或系统在改造前需运行1年以上(含1年)。

5、申报单位应提供项目投资证明。

(二)新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1、申报的项目已竣工并稳定运行6个月(至少包括一个运行周期)或以上。

2、申报单位的项目节能设备设施投资额大于1000万元。

3、申报单位提供项目节能设备设施投资证明。

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支持标准和方式: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奖励标准为800 /吨标煤,节能量保证型项目奖励标准为 600 /吨标煤;诊断费补贴标准为 200 /吨标煤,最高不超过 6 万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 30%。节能设备设施投资额 1000 万以上的新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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