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年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20号)
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二)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四)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实现年节能量300吨标煤(含)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一)申报单位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
(二)申报单位及项目边界范围内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三)申报的项目必须是2014年5月20日之后实施的,且申报时已竣工并稳定运行6个月(至少包括一个运行周期)或以上。
(四)申报的项目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吨)。
(五)被改造的设备或系统在改造前需运行1年以上(含1年)。
(六)申报单位应提供项目投资证明。
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 600 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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