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年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20号)
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二)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四)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支持范围:
支持本市企业按照GB/T 23331-2012《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2012)的相关要求,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提出申请时首次认证证书在有效期之内。
1、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2、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
3、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4、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2012)的要求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并通过能源管理体系首次认证的企业,每家企业补贴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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