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市注册或登记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2、经市经信委认定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以及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专利示范企业”或专利工作示范单位的,不再申报。
3、2012年以前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专利试点企业”的,可以申报专利工作示范单位,但不再申报专利工作试点单位。
4、对存在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取消申报资格。
5、企业应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保持盈利。
6、事业单位应与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积极支持国家和本市重点产业发展。
试点单位期满验收通过后三年内,可申请认定专利工作示范单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机构和制度:企业将专利管理机构作为整体管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已建立专利实施转化机构或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平台。企事业单位至少配备1名专利管理工程师,基本实现专利工作电子化管理。
2、专利创造: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且积极申请国(境)外专利;事业单位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30件。企事业单位专利电子申请率达到100%,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保持增长,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3、专利实施:近三年,企业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70%,专利许可、转让及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近三年,事业单位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30%,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300件的,实施率不低于20%。
4、人员培训:将知识产权文化融入企业文化建设;管理人员及科技工作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已建立较完善的专利人才多层次培养机制。
5、专利保护:专利保护和纠纷应对能力强,具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工作制度和应对机制,近五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6、专利战略:企业制定并实施专利战略,已建立专利专题数据库或通过其他专利信息利用渠道,积极开展专利战略和预警分析。事业单位已制定专利工作的发展规划,已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专利创造和运营体系。
备注1:
《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