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现将上海市2021年度第二批异地搬迁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予以公示。
单位和个人若对名单中企业有异议,可在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提出。提出异议时应当对有异议的企业存在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具体问题做清楚的表述,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收到的所有异议材料,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异议材料请署名联系人真实姓名与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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