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长宁区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发展目标,聚焦国家级示范区建设,支持航空服务业创新发展。长宁区商务委将启动2021年度长宁区支持航空服务业集聚发展相关政策的申报工作。
一、政策依据
长宁区支持航空服务业集聚发展的实施办法》(长商务规〔2020〕3号)
(注:申请办公租房补贴政策依据《长宁区支持航空服务业集聚发展实施意见》(长府〔2016〕69号)
二、申报范围
重点发展航空运营、航空金融、飞机融资租赁、航空资源交易、飞机全周期维护、航空培训等及其他临空经济配套航空服务业。
三、支持方向
1.商业运营航空公司。支持商业运营航空单位在示范区内设立商业运营航空公司总部、子公司、分公司等,按照注册机队规模给予资助。
申报要求:
(1)2021年1月1日以后,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
(2)经认定的航空行业协会、外航代表处或专业服务等功能性机构。
2.航空要素交易平台。
(1)支持落户示范区的航油、航材、航时等单个航空要素交易平台项目;
(2)支持落户示范区的国家级航空要素交易平台项目;
(3)支持落户示范区的地区级航空要素交易平台。
申报要求:
(1)落户示范区的航空要素交易平台项目;
(2)年交易额达到10亿元(含)以上或者实现年经济贡献300万元(含)以上的国家级航空要素交易平台项目;
(3)年交易额达到10亿元(含)以上或者实现年经济贡献300万元(含)以上的地区级航空要素交易平台。
3.融资租赁。
(1)支持单位的单个飞机(主要包括大飞机、公务机等)SPV项目;
(2)支持单位的航空租赁专业子公司项目。
申报要求:
(1)经银监局、市金融办等相关金融主管部门认定并具备相关批文及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个飞机(主要包括大飞机、公务机等)SPV项目;
(2)经银监局、市金融办等相关金融主管部门认定并具备相关批文及工商营业执照的航空租赁专业子公司项目。
4.资质认定。
(1)支持具有航空维修资质的单位;
(2)支持具有适航取证资质的单位;
申报要求:
(1)单位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或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或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等局方颁发机型维修许可证;
(2)单位新取得国内外航空监管机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CAAC、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适航认定证书,并将销售结算在长宁区的航空制造企业;单位新取得《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认定证书,并将销售结算在长宁区。
5.航空专业服务机构。
(1)支持长宁区的航空行业协会项目;
(2)支持长宁区的航空行业专业服务机构(审定中心、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项目。
申报要求:
(1)经人社局备案或具有国际、国家相关批文或证照的航空行业协会项目;
(2)经认定的航空行业专业服务机构(审定中心、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项目。
6.航空特色会展。支持注册在示范区内会展企业或功能性机构等在示范区举办航空特色会展、论坛活动。
申报要求: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19日期间已经完成的项目。
7.航空培训。支持航空培训企业(学校、中心等培训类机构)。
申报要求:单位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CCAR-142)、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培训资质(CCAR-141)、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资质(CCAR-147)、商用飞机乘务员培训资质;以飞机模拟机培训为主的单个项目;签约培训合格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驾照(含“私照”和“商照”)。
8.飞行员补助。支持新引进和存量的商业运营航空企业。
申报要求:对新引进的商业运营航空企业,企业所属持有商照飞行员予以专项扶持;对存量商业运营航空企业,以上年度企业所属持有商照飞行员总数为基数,对新增飞行员予以专项扶持。
9.办公租房补贴。支持在上海虹桥航空服务业创新试验区范围内引进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航空服务业企业或功能性机构。
申报要求:租房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申报条件
1.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
2.经认定的航空行业协会或专业服务等功能性机构;
3.申报项目应符合临空经济示范区的建设要求,单位需从事航空运营、航空金融、飞机融资租赁、航空资源交易、飞机全周期维护、航空培训等及其他临空经济配套航空服务业;
4.申报单位需对长宁区域经济具有贡献。
五、申报流程
由长宁区现代服务业促进中心组织开展申报及项目管理。
1.邮件申报时间:2021年7月20日-2021年8月16日,开展集中电子档政策申报材料收集,请各单位根据申报材料清单,对纸质资料进行整理、根据申报材料要求进行用印(封面用印,成册需敲骑缝章),将完整资料电子档打包发送至指定邮箱(文件名统一为“单位名称+申报政策类别+发送日期”)。
2.纸质材料申报时间:2021年8月19日-2021年8月20日;申报地址:延安西路2299号3楼3C35-39室(逾期不受理)。
3.纸质材料申报要求:
(1)纸质申报材料一份,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并于左侧装订成册(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加盖骑缝章;
(2)申报单位需现场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不接受快递、邮寄等方式;
(3)确保承诺纸质申报材料和提交的最终稿电子版内容完全一致。纸质申报材料与电子版内容不一致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申报材料不退还)
4.由长宁区现代服务业促进中心、长宁区商务委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六、资助方式
1.商业运营航空公司、融资租赁、资质认定、航空专业服务机构、航空培训、飞行员补助经审核、公示准予扶持后,一次性予以拨付扶持资金。
2.航空要素交易平台、航空特色会展经评审、公示准予立项后,一次性予以拨付扶持资金。
3.办公租房经审核、公示准予立项后,分三次拨付扶持资金。
七、其他事项
1.已申报其他各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者应主动予以申明,未申明者按照重复申报不予受理。
2.项目经费应独立核算,相关费用列支应符合国家、市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相关要求。
3.同一或类似项目已获得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
4.申请单位在申报中存在造假、欺骗等行为,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时,将单位的失信行为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
八、附则
本通知由长宁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以上申报通知主要内容来自长宁区门户网站官网,项目申报咨询可联系我处项目申报部门:
咨询电话:021-54285911 54306991 转 8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