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上海市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实现创新发展,市商务委决定在本市开展2021年度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认定工作。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19〕1号)
二、申报认定条件
民营企业总部应注册在上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民营资本比例超过50%,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请认定企业总部,应当符合
1、在上海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除上海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二)申请认定总部型机构,应当符合
1.母公司为外省市注册的民营企业,且持经营1年(含)以上;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除上海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金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三、认定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企业向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材料:
1.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
2.上年度审计报告;
3.分支机构名单;
(二)区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在“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上出具推荐意见并盖章,于2021年9月15日前报送市商务委。
(三)市商务委联合相关单位复审后,对外公布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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