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日前发布通知,为全面强化本市“四大功能”,做强做优“五型经济”,大力发展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总部型经济,进一步集聚培育更多多功能、高能级的国内外贸易企业总部,支持贸易领域头部企业做大做强,现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开展2021年度贸易型总部认定申报工作。
一、 政策依据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
《市商务委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商规〔2021〕5号)
二、申报认定条件
贸易型总部应注册在上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二)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60亿元人民币;
(三)以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40亿元人民币;
(四)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注册会员或入驻商家超过5000家且超过30%的比例为非本市企业。其中,面向消费者的平台企业上年度交易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面向企业(提供企业间交易)的平台企业上年度交易额超过150亿元人民币。
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认定。
三、认定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材料:
1.上年度审计报告;
2.贸易型总部申报表;
(二)区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在“贸易型总部申报表”上出具推荐意见并盖章,于2021年9月15日前报送市商务委。
(三)市商务委联合相关单位复审后,对外公布名单。
以上申报通知主要内容来自上海市商务委官网,项目申报咨询可联系我处项目申报部门:
咨询电话:021-54285911 54306991 转 8001
标签: 贸易型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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