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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 | 2021年青浦区第二批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支持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分类: 申报通知 时间:2021-08-20作者:科润达

青浦区商务委近日发布通知,2021年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支持资金项目第二批申报工作于即日开始。

一、政策依据

《青浦区促进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青商发〔2020〕231号)


二、支持范围

对自2020年月1日起(按营业执照签发或变更登记之日起算)在青浦区新注册及增资扩股(含外资并购内资企业)的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和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予以鼓励支持。

 
三、支持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青浦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外商投资企业;

2、符合青浦区发展规划及产业导向;

3、按时完成上海外资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工作;

4、在申请近2年内无重大失信及违法违规记录。

 
四、支持标准

(一)开办资助

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认缴注册资本折合达到以下数额:

1、1亿美元(含)以上,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年内至少到位50%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资助;剩余部分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全部实缴到位的,再给予200万元人民币资助;

2、5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年内全部实缴到位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资助;

3、3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年内全部实缴到位的,给予200万元人民币资助;

4、1000万美元(含)至3000万美元,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年内全部实缴到位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资助;

5、1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年内全部实缴到位的,每100万美元给予5万元人民币资助。

(二)增资扩股奖励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含外资并购内资企业)项目,单一年度外方合计净增注册资本或认缴资金达到开办资助数额的,按照同等条件和标准予以奖励。

已获得开办资助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两年内如有新增投资,新增投资部分不得单独申请,可按累计数对应开办资助标准申请差额奖励。单个企业享受开办资助和增资扩股奖励累计最高500万元人民币。

2020年1月1日前设立或者增资扩股(含外资并购内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剩余未到位资金如在《青浦区促进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全部缴清的,则剩余部分每到资100万美元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五、资金拨付

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扶持资金自外方资金实缴到位(以外管局或银行入账登记为准)后的下一年度起分两年按照50%、50%的比例予以发放。已享受扶持资金的企业,在十年内注销、迁出本区或减资的,企业须全部或按比例退还扶持资金。


六、申报流程

纸质申报和网络申报同时进行。


七、受理截止日期

受理截止日期:2021年8月31日(星期二)。



以上申报通知主要内容来自青浦区门户网站官网,项目申报咨询可联系我处项目申报部门:

咨询电话:021-54285911  54306991 转 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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