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全力打响“上海制造”品牌加快迈向全球卓越制造基地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沪委办发〔2018〕18号)
《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
《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19〕1号)
支持对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分支机构除外),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装备研制的相应能力。
支持范围:
(一)首台装备突破项目应为本市装备研制企业牵头与其用户单位合作申报,形成销售合同的项目;同批签订合同原则要求研制企业与用户单位签订的合同不超过3个,且合同之间的时间跨度不超过半年。
(二)示范应用项目应为采用本市装备研制企业自主研制的首台装备,进行具有行业引领和示范效应的新技术和新模式示范应用的项目。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申报要求:
申请首台装备突破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汽车、电子信息、民用航空、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绿色化工等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需要,以及属于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高档数控机床、机器人、高端能源装备、高端智能制造装备、集成电路装备、轨道交通装备、高端医疗器械、节能环保装备等重点领域的高技术装备;
(二)研制企业经过技术创新,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该装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三)通过省级及以上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或实验室的认定检测;
(四)获得两名及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相关行业专家出具的推荐为国际或国内首台的信函;
(五)项目合同是研制企业与最终用户单位签订,并且研制企业已经获得不少于15%的合同首付款,示范应用单位已经完成不少于10%的高端智能装备及系统集成投资;
(六)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导向。
支持标准:
(一)对首台突破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每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首台装备销售合同金额的30%。对被评为国际首台装备项目,按合同金额的20-30%比例进行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对被评为国内首台装备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0%比例进行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示范应用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每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其高端智能装备及系统集成投资的20%,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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