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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分类: 上海科技政策 时间:2020-11-05作者:科润达

政策依据: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7〕285号)

《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沪经信技〔2017〕291号)


基本条件:

本市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企业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属于当年《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或淘汰类领域的企业,不得申报;

(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四)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五)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理;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走私行为。


指标要求:

申请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亿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2亿元),或者企业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同时已承担国家、本市重点项目;

(二)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乘以规模和行业系数后的值,具体系数参考《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

(三)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600万元);

(四)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60人;

(五)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6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且上一年度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

(六)具有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公示和颁证:

经审核确定的本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公示期结束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确定本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向企业颁发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证书。


扶持政策:

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在项目申报、人才激励等方面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鼓励各区政府对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政策匹配和扶持。

标签: 企业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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