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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高效电机)

分类: 上海科技政策 时间:2020-11-18作者:科润达

政策依据:

《上海市年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20号)

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二)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四)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支持范围:

本市企业购买使用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或者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高效电机,其中电动机拖动的风机、水泵、空压机必须达到2级能效水平。节能服务机构购买的高效电机必须在本市安装使用,单个企业购买总功率在300kW以上。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申报单位及项目边界范围内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一)电机改造项目

1、申报高效电机为201611日后进行改造,且运行满6个月的本市企业;

2、购买使用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或者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高效电机。其中电动机拖动的风机、水泵、空压机达到2级能效水平的对电动机功率进行补贴。

3、单个企业购买总功率在300kW以上,节能服务公司购买的产品必须在本市安装使用;

4、被改造的设备或系统在改造前需运行1年以上(含1年)并有相关投资证明。

(二)新购电机项目

1、申报的项目已竣工并稳定运行6个月或以上;

2、购买使用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或者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高效电机。其中电动机拖动的风机、水泵、空压机达到2级能效水平的对电动机功率进行补贴。

3、单个企业购买总功率在300kW以上,节能服务公司购买的产品必须在本市安装使用。

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支持标准和方式:

符合支持范围的高效电机,根据装机容量给予补贴。使用能效领跑者电机按照补贴标准基础上浮 20%,新建项目节能评估中明确要求使用节能电机的不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 500 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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