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年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20号)
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二)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四)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支持范围:
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主要支持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及产业园区实施的能源计量器具智能化改造和能耗数据自动化采集系统,满足已公布基本建设内容要求、运行情况和运行成效验收标准要求的项目。
申报条件:
(一)申报的项目必须是2015年1月1日之后完成的,且申报时已竣工并稳定运行6个月(至少包括一个运行周期)或以上。
(二)项目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重点包括项目投资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主要设备数量和金额等明细情况)。
(三)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当年应属于本市重点用能单位。
(四)申报单位如果是产业园区的,则产业园区应属于本市公告开发区、产业基地和城镇工业地块(全市104个规划工业区块)。
(五)能源管理制度体系完善。设立能源管理机构、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或能源管理员,落实了目标责任,建立了较完善的能源管理制度。
(六)统计计量体系完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的要求;能源计量器具需具备通讯功能,可将计量数据实时准确地发送到企业能源管理中心信息系统。
(七)实现能耗在线监测。能源管理中心信息系统能实时采集主要生产能耗信息;电力、造纸、非金属制品(玻璃、陶瓷)等高耗能行业企业须实现对主要生产线运行状态信息(启动/停止)在线监测。
(八)具备分析预警功能。能源管理中心信息系统具备相应的能耗监测、分析、绩效管理和异常报警等功能。
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支持标准和方式:
符合支持范围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按照设备设施投资额(主要用于能源信息化管理及控制系统)的 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 1000 万元。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