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市注册或登记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备注1)规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2、经市经信委认定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以及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专利示范企业”或专利工作示范单位的,不再申报。
3、2012年以前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专利试点企业”的,可以申报专利工作示范单位,但不再申报专利工作试点单位。
4、对存在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取消申报资格。
5、企业应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保持盈利。
6、事业单位应与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积极支持国家和本市重点产业发展。
申请认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机构和制度:高度重视专利工作,已设置专利管理或成果转化机构,已制定较为健全的专利管理和激励制度并有效实施,至少配备1名专利工作者。
2、专利创造: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事业单位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20件。企事业单位专利电子申请率不低于90%,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保持增长,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3、专利实施:近三年,企业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50%,专利许可、转让及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近三年,事业单位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20%,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300件的,实施率不低于10%。
4、人员培训:重视开展专利宣传培训活动,管理人员及科技工作人员的培训率达到60%,员工的培训率达到40%。
5、专利保护:专利保护意识较强,近三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备注1:
《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