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沪科合〔2015〕8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制定的<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府规〔2018〕4 号)
二、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在本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1、支持对象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
(2)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3)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10%以上,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显著;
(4)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5)企业信用记录良好。
2、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实施采取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不含涉密内容;申报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支持方式
申请企业根据通知要求,结合自身需要提出申请,获得立项后,先行投入资金开展与创新能力提升直接相关的工作。区级财政资金对立项企业,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贴方式,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评估后,按照不超过实施周期内相关研发支出20%的比例给予补助,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家。已获区级立项企业仍可参加“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评选,如再被评为“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已获资助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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