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节能服务企业,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用户单位及项目边界范围内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1、申报的项目必须是2015年10月22日之后签订服务合同并实施的,且申报时已竣工并稳定运行6个月(至少包括一个运行周期)或以上;在2015年10月22日之前平台上已受理的项目,按照原办法执行。
2、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比例不低于50%。
3、申报的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含50吨)。
4、被改造的设备或系统在改造前需运行1年以上(含1年)。
5、申报单位应提供项目投资证明。
(二)新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1、申报的项目已竣工并稳定运行6个月(至少包括一个运行周期)或以上。
2、申报单位的项目节能设备设施投资额大于1000万元。
3、申报单位提供项目节能设备设施投资证明。
已申报《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中节能技术改造、高效电机、能源管理中心项目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奖励标准为800 元/吨标煤,节能量保证型项目奖励标准为 600 元/吨标煤;诊断费补贴标准为 200 元/吨标煤,最高不超过 6 万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 30%。节能设备设施投资额 1000 万以上的新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