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
2、申报单位及项目边界范围内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3、申报的项目必须是2014年5月20日之后实施的,且申报时已竣工并稳定运行6个月(至少包括一个运行周期)或以上。
4、申报的项目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吨)。
5、被改造的设备或系统在改造前需运行1年以上(含1年)。
6、申报单位应提供项目投资证明。
已经申报《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中合同能源管理、高效电机、能源管理中心项目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优惠政策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 600 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 30%。
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