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在上海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内部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
2、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项目的建设者及产权拥有者;
3、项目应为在建或待建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两年内,原则上不支持已完成建设的项目;
优惠政策
1、建设类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创新示范及应用推广类项目, 根据评估结果,单个奖励不超过30万元。
3、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的信息化试点、试验或示范根据相关部门要求给予支持。
4、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