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
1、所申报的首批次新材料需符合《2020年度上海市首批次新材料支持指南》(备注1)的要求;
2、首批次销售业绩产生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以销售合同日期为准)。
3、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4、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本市新材料发展规划方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且近3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备注1:
《2020年度上海市首批次新材料支持指南》
优惠政策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后补贴方式安排使用。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新材料首批次销售合同金额的20%。
符合国家战略急需方向或者具有应用示范作用的为重点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余为一般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