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对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拓展融合应用。聚焦制造业和相关服务业在远程检测、预测维护、仓储物流、影像分析、决策辅助等场景,支持计算机视觉、语音语义识别、认知计算、自然语言处理、人机交互等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度融合应用。
(二)发展核心产业。支持智能网联汽车辅助驾驶、自动驾驶技术产业化和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决策控制系统开发;支持智能工业机器人和服务机器人研发和产业化;支持智能终端产品、智能家居产品、安防产品、无人系统等研发和产业化;支持自主服务器级操作系统、智能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支持深度学习通用处理器芯片、行业应用芯片研发和产业化;支持智能工业传感器、智能消费电子传感器研发和产业化。
(三)加强数据支撑。支持构建基于数据收集、交易流通、传感采集等多渠道数据资源汇聚平台;支持建设跨行业跨领域大数据平台,重点实现各方面的数据资源共享融合和流通交换;支持建设政务数据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建设。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经营状态稳定,具有承担项目的条件和能力;
(二)项目申报主体应当为项目投资方;
(三)项目应为在建或待建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两年内;
(四)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
(五)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支持标准:
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总投资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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