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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

分类: 上海科技政策 时间:2020-11-06作者:科润达

申请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创新创造工作的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上海领军人才团队成员和本市博士后设站单位的在站博士后,符合下列条件,单位可为其提出申请。

(一)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三)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未满40周岁;

(四)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五)博士后设站单位的在站博士后应为申请当年1月1日及以后进站。


资助重点:

2020年度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重点资助以下领域和方向:

(一)从事重大公共卫生与疫情防控领域研究或直接参与新冠肺炎一线救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围绕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增强创新策源能力,经本市确定的高峰人才团队成员、上海领军人才团队成员,以及在上海科创中心建设重点聚焦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三大战略性产业领域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三)在国家和本市确定的科研创新重大战略、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和研究计划中,取得重要原创性成果,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经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2019、2020年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工作中的主要参与者。

已列入国家和上海高层次海外人才计划、上海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上海市青年英才开发计划、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等国家和上海市相关部门高梯次或同梯次人才培养和资助计划的,不接受申报。连续2年申报未入选,在当年度内无突出成果或新的业绩者,不接受申报。


支持方式:

(一)申请资助获准后,受资助人及所在单位需签订《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受资助人员承诺书》。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一次性拨付至单位账户。

(二)人才发展资金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各类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文献资料费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学术休假等,也可适当用于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资助额度约15-30万元/人,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人才发展资金培养期为三年(自入选名单文件发布之日始),经费应在培养期内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毕的,结余资金应退回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受资助人在项目进行期间发生辞职、调离、患病等影响项目继续进行等情况的,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书面报告,并将结余资金返还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标签: 人才发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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