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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高效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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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高效电机)
  • 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申报单位及项目边界范围内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一)电机改造项目
    1、申报高效电机为2016年1月1日后进行改造,且运行满6个月的本市企业;
    2、购买使用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或者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高效电机。其中电动机拖动的风机、水泵、空压机达到2级能效水平的对电动机功率进行补贴。
    3、单个企业购买总功率在300kW以上,节能服务公司购买的产品必须在本市安装使用;
    4、被改造的设备或系统在改造前需运行1年以上(含1年)并有相关投资证明。

    (二)新购电机项目
    1、申报的项目已竣工并稳定运行6个月或以上;
    2、购买使用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或者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高效电机。其中电动机拖动的风机、水泵、空压机达到2级能效水平的对电动机功率进行补贴。
    3、单个企业购买总功率在300kW以上,节能服务公司购买的产品必须在本市安装使用。

    已经申报《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中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能源管理中心项目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 优惠政策
    符合支持范围的高效电机,根据装机容量给予补贴。使用“能效领跑者”电机按照补贴标准基础上浮 20%,新建项目节能评估中明确要求使用节能电机的不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 500 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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